污水处理行业难以享受“三免三减”的优惠政策

日期:2024-04-20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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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污水处理行业难以享受“三免三减”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指导和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意见中特别提出要强化约束激励,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现有的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本版刊登分析文章,分析为什么污水处理行业难以享受到现有的“三免三减”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根据新税法,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产业的企业可减免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明确了“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执行政策。

虽然新税法从法律制度上确定了国家对基础设施行业、环保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决心,是水务行业、环保行业的重大利好,但是笔者认为,污水处理行业事实上并不能享受到实际税收减免优惠。

污水处理行业具有特殊性,建议直接实施长期低税率政策

污水处理行业与一般工业企业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

初始投资大。在TOT/BOT(注)模式下,初始投资需要满足特许经营期间(25-30年)运营的要求,而且,地下设施投资比率大,金额高, 建设要求严格。

资金成本高。投资资金来源一般依靠股东、银行机构融资及债券,因此在投资总额较大的情况下,债务成本较高,债务压力较大。

污水处理价格低,投资回收期长。首先,污水处理企业处理费定价较为被动,目前市场采取的TOT/BOT特许经营模式基本是*低价格中标,而且投资方为了获得市场份额或期待未来与当地政府**合作,也愿意采取低价中标策略。

其次,污水处理收入主要来自与自来水费同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而在水源管理不太严格的区域,自备水井及河道抽取用水较多的情况下,供水量与处理量差异较大。到账水费和处理成本存在较大差异。

第三,目前随自来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较低,而自来水费提价受到听证等程序限制,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贴补污水处理费的金额越来越高,因而只能压缩污水处理企业的合理利润空间。

依据笔者参与的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 建设、运营及与政府的水价谈判来估计,如果特许经营期是25 年到30年,那么静态投资回收期基本在12-15年。

生产负荷自我调节能力差,对政府依赖性强。污水处理企业处理的污水量初期较少,以后年度逐渐增加,5至6年后接近满负荷。处理污水量企业不能自行控制,必须依托政府污水管网投资力度的加大以及服务区域内经济持续发展带来的工业、人口增长。

此外,污水处理企业开始取得收入需要取得当地政府批准,批文日期与批准收费日期存在时间差异,存在跨年度现象,**笔收入实现日的认定受当地主管政府的影响非常大。

成本支出与污水处理量并非同比率变化。从笔者接触的污水处理企业看,电费、人工、维修费等付现成本支出与水量并不保持同比率变化,与处理量同比相关的成本只有药剂投加和污泥处置费用,而这两项成本支出还时常因为受到超标进水冲击而带来额外增长,折旧却与水量完全无关。这样一来,项目初期毛利率极低,甚至可能出现收入无法补偿成本支出的情况。

根据“三减三免”的相关规定,“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行业可以取得3年零税率和3年减半税率,从法律角度看给予了6年优惠期。

然而通过上述对污水处理企业的特点分析,从财务核算角度, 污水处理企业取得**笔收入起3-5年,其财务报表基本处于亏损状态,而在进入获利期时,优惠政策也基本到期,所以,优惠期间和税率对污水处理行业而言,基本无法享受到。

因此,笔者建议对污水处理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直接采取长期低税率的模式,降低企业计算难度和征管风险,使企业实实在在的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中来。

一个企业、多个项目免税认定难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 按照条例,应以污水处理项目认定免税对象。但污水处理企业的项目情况也较为特殊。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降低风险,引进先进经验,利用市场民资,将当地多个污水处理企业整体打包转让特许经营权;而投资者也希望通过多个项目的投资运作,利用规模化来摊薄管理成本。这种现象近年来已经非常多见。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污水处理企业经常拥有多个污水处理项目,这些项目规模不一,生产情况差异巨大,取得**笔收入的时间不尽相同,项目的获利能力也千差万别。 同时,污水处理项目一般在3-5年后达到设计处理能力, 必然需要进行扩建并与政府就扩建项目重新谈判签署BOT协议。 这样一来,一个污水处理企业就会在拥有多个污水处理项目的同时,各个项目内还有一期、二期等多期项目,这为免税对象的认定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笔者认为,上述这些项目都满足《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的免税条件,若以项目分别认定,可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期,但计算较为复杂,成本费用分配口径不统一带来分配结果差异巨大,同时不同项目有的盈利,有的亏损,分项目计算的结果也许反而是多交税款。但如果以公司为免税对象认定,则方便计算和税务管理,但后取得收入的新增项目将完全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以TOT/BOT特许经营模式运行的污水处理企业,存在所属项目多、**笔收费日不一致、处理价格不同、各项目获利能力差异大、单个项目初期获利能力差等特点,而《实施条例》并未对这样的企业如何执行税收优惠做出规定,造成实际执行差异较大。

作为应对,污水处理企业在实际执行中采取了不同方法:一是按企业认定免税资格的,对扩建、新增项目注册新公司负责项目实施,不纳入原有企业范围。这种方法免税资格认定简单,免税金额方便计算和申报,主要的问题是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同时成本费用的列支不可避免地存在人为调节嫌疑,企业风险大, 管理难度高。

二是以项目认定免税资格。以笔者操作经验,可对企业分项目、分期分别计算收入、成本,对不可明确项目的如期间费用等采取收入额或者处理量等方式进行分配,按照各项目各期所处优惠期间,依据优惠税率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享受到新增投资应享受的优惠,降低所得税负。但计算复杂,申请困难,且由于各项目分期获利能力一致,存在分项目、分期申请的空间,目前还未在其他污水处理企业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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