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

日期:2024-04-29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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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

**章 总 则

  **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达到治理水体污染,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发展,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国内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等有关政策和排水行业的发展政策。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一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建设前应根据城市排水规划先建配套的管渠和泵站或同步建设。二级污水厂宜根据当地环境、技术、经济条件一次建成,当条件不具备时,一、二级处理工程设施可分期建设,分期投产。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性质、环境质量评价或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水域功能区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积极采用经过鉴定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推进技术进步为原则,在符合国情和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加强和重视净化污水、污泥的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管渠建设,在城市新区应采用 雨污分流,旧城区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工业废水的水质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时,应优先采用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方案。工业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前,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实行清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排污量,并在排放口设置检测设施。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的来 源及构成,以及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配套设施的条件, 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维持正常运行与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 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级别划分下列等级:

    一、建设规模(以污水处理量计,单位:万m3燉d)划分

Ⅰ类
 20~50
 
Ⅱ类
 10~20
 
Ⅲ类
 5~10
 
Ⅳ类
 2~5
 
Ⅴ类
 0.5~2
 
      注:规模的下限含该值,上限不含该值。

    二、污水处理级别划分为**、二级处理。必要时可作三级处 理或深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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